本报威海9月24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张晖 孙鑫)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近日,威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联合下发了《威海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对救助范围、救助金额、结算方式等进行了调整。今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据了解,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此次,新《办法》除了对因病造成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管委)批准的人员进行救助外,还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及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都纳入到保障范围中来。 据威海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新《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规定范围和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单位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个人自负住院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适当提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8000元。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的设置及其他困难居民住院、所有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实施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此外,为方便困难群众,新《办法》中还提出要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即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与以往个人先垫付后报销相比,实现了医疗费用结算的零时限,提升了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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