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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买了问题车 被扣押自己要担责
购车人被判自行承担30%的责任
  • 2012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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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5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陈楠) 因价格便宜,未查清所购车辆的信息,李某付了款。随后该车因涉案被扣押,李某要求卖方全额赔偿购车损失。法院认定,李某购车前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
  2010年8月12日,李某在某二手车网上看到刘某发布的二手车信息,出售一辆别克商务车,标价68000元。李某一看价格如此便宜,随即与刘某取得联系,并以63000元的价格成交。尽管刘某告知他该车系抵债车辆,联系不上车主无法办理过户,但李某还是痛快地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如车辆有纠纷或盗抢记录,买方有权退车,卖方承担一切责任。协议签订后,李某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当场提车。
  结果车买了不到一个月,就因涉案在上海被警方扣押,李某也被要求协助调查。李某十分恼火,认为刘某卖车时故意欺诈,要求刘某返还全部车款赔偿其他损失。刘某认为,出售该车之前,他也不知道该车系涉案车辆,在从上家购买时对方承诺他该车非盗抢无纠纷,他也是受害者。另外,刘某认为,李某在购车时明知该车不能办理过户仍坚持签订合同,明显是贪图便宜,因此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经相关部门鉴定评估,这辆涉案车价值85000元,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该车的实际价值。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将涉案车辆出售给李某前未经车的权利人追认,系无权处分,因此他同李某签订的是无效合同,他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同时,李某未尽审查义务即购买涉案车辆,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70%的购车款,李某本人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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