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5日讯(记者 孙慧瑶 通讯员 夏庆田) 酒店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到底合理吗?消保委认为这是“霸王条款”!24日,在消保委调解下,沂源一酒店退还了杜先生80元自带酒水服务费。 9月19日晚,市民杜先生带着家人,到位于沂源县城鲁山路的一家酒店宴请朋友,并从家里带了一瓶价值40多元的白酒。据杜先生称,当他点完菜回到餐桌打开酒瓶斟满酒杯后,服务员告之该店不能自带酒水,否则要收服务费。当时杜先生并没往心里去。但结账时账单上明确标有“自带酒水服务费80元”,加上在酒店消费的6瓶啤酒和菜金共计368元钱。杜先生拒绝支付自带酒水服务费,与酒店发生争执。 沂源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服务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理应叫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24日,经消保委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酒店退还已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80元,并赔偿杜先生损失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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