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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失业保险金提高了130元
  • 2012年09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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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26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张磊) 26日,记者从济宁市人社局获悉,济宁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了130元。
  据了解,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和微山县失业金标准由原来的550元每月每人调整为680元每月每人,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和梁山县失业金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每月每人调整为630元每月每人。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只有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介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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