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案的审判长,贾福泉法官表示,尽管本案的两名被告出生都在1985年之后,年龄比较年轻,但贩毒属于八大犯罪行为之一,在犯罪主体上,只要是年满14周岁就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额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翟某贩卖的毒品数量在50克以上,按照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的,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判处翟某有期徒刑15年。按照法律规定,走私、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尽管查获乔某拥有的毒品为1克,但是存在贩毒的行为,所以判处乔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本报记者 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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