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7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刘君东 张小娟) 燕某与丁某曾是夫妻,两人离婚前丁某曾向原告燕某某借款一万元,后原告燕某某向丁某索要借款时,燕某以离婚为由,拒不还款。日前,已解除夫妻关系的被告丁某与燕某被法院依法判决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2010年被告丁某因经营农药、化肥需要资金,向原告燕某某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经营,并于2010年3月28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还注明了被告两次偿还原告借款三千元,余欠原告借款七千元的事实。2011年2月1日,被告丁某偿还原告借款一千元,至今被告丁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六千元及利息,现原告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庭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按期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被告燕某称自己已与被告丁某离婚,该笔债务与自己无关,但经庭审查明,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据此法院做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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