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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失业保险标准上调130元
由500元提高到630元,全市7800余名失业人员受益;这已是第八次上调
  • 2012年09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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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9月27日讯(记者 李凤仪) 全市7800余名失业人员保险金由原来的500元每人每月提高到了630元,此外还有128元的医疗保险补贴费由单位上缴。27日,记者从菏泽市人社部门获悉,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了130元,这已是菏泽第8次调整提高失业保险费。
  凡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非本人自愿中断就业的、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均可凭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菏泽失业保险金标准先后调整了8次,1999年由原来的125元调整为159元,2002年调整为205元,2004年根据相关条例牡丹区调整为231元,其他县区为217元;2008年牡丹区和市直调整为285元,其他县区为265元;2009年市直、牡丹区提高到315元,其他县区增加到300元;2010年全市统一标准调整为380元,2011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据介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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