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9月28日讯(记者 王鹏 通讯员 贾丰元) 一工人在建筑工地脚手架上实施电工作业时,脚手架倒塌导致摔伤。27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雇主宋某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雇工孙某残疾赔偿金55848.8元,鉴定费490元。 孙某常年受宋某雇佣,从事建筑电工工作。2010年7月27日,孙某在某建筑工地地下配电室站在底部有四个轮子的脚手架上进行作业。为图方便,在移动位置时孙某也不下来。 当日下午4时许,脚手架在推拉过程中倒塌,孙某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宋某先后支付孙某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工资等共计70413万元,而就伤残费的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79784元,鉴定费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使用脚手架过程中,违反脚手架使用要求,架上有人就推拉移动,原告应负担60%的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雇佣他人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的雇主,平时既未对雇工使用工具有效管理,也未对常用工具的使用培训,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相应的责任(40%)。 被告作为雇主,还应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之一——推动脚手架的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承担责任。综合上述因素,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原告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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