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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城法院对外地部门开出罚单 |
| 泰安一县级市人保局拒绝协助法院办案,最终被罚款二十万元 | |
- 2012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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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8日讯(通讯员 赵源泉 马晨晨 记者 赵树行) 因执结案件需要,滨城区法院9月份曾向山东省泰安一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去协助执行函,要求向其所属企业保险科调取被执行人公司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但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协助,经说服教育仍不提供协助,根据相关法院规定,滨城区法院日前对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出了二十万元的罚单。 2012年9月份,滨城区法院受理了张某申请执行山东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一直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通过多方调查,滨城区法院认为可以从被执行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入手进行进一步的财产线索查找。法院执行人员奔赴300公里,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的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然而,在向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单位拒绝协助法院。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此次任务,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其说明该案执行情况,强调协助法院执行也是法律义务,但该单位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协助,无奈之下,执行干警只能“无功”而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滨城区法院对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罚款二十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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