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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帮人运货却私自扣留货款
  • 2012年10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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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0月8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孟冰 王瑞芝) 梁山县的李某做器械生意,他委托梁某运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后来货款却迟迟没收回来,李某调查后发现,货款竟被物流公司私吞了。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物流公司的梁某告上法庭。近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某限期返还代收货款5000元。
  为了生意上的方便,从2010年开始,李某与从事物流业务的梁某签订运输合同及委托合同,约定梁某为他托运货物并代收货款,李某则按照每次托运货物的数量支付费用。合同签订后,李某和梁某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012年1月,李某发现梁某返还的货款明显减少。刚开始,他以为自己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梁某没有将货款收上来,并没有在意。但经过与买家沟通、对帐,李某发现,自己出售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而且买家已经将货款交给了代收人梁某。
  李某这才明白,自己的货款被梁某截留了。他多次找梁某追要货款,梁某一直推脱不给。无奈之下,李某将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梁某依法返还货款5000元。庭审中,梁某承认私自扣留了李某的货款。
  法院一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同时具有运输合同和委托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是建立在运输合同基础上的,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无偿的。基于委托合同的性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梁某作为受托人,应当将代收的5000元货款及时转交给委托人李某。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由梁某返还李某货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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