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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一月才尸检有没有效力
  • 2012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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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王先生:今年3月29日,一个老汉来我的诊所看病,初步检查是支气管炎。输完液后,他就回家了。中午11点多,老汉送到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是肺炎。我一直不知道这件事,患者家属在4月28日给老汉做了尸检,说死因是“速发型过敏、急性肺水肿、呼吸衰竭”,现在向我索赔65万,我能不能重新申请尸检?
  鲁泉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法律规定,尸检应当在7天内做,像老汉这种疑似药物过敏性死亡,应当在48小时内做。死者家属过一个月才尸检,时间隔太久,结果已无法保证准确,尸检的效力存在很大问题。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王先生再申请尸检也没有意义了。   (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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