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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住宅开小饭桌,不行 |
| 房管中心:这属于变更房屋用途 | |
- 2012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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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5日讯(记者 李明华 通讯员 崔志恩 王金祥) 不少中小学附近的居民楼内都开设有小饭桌,生意还挺火。15日,记者从德州市房管中心了解到,在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内经营小饭桌属于变更房屋用途,是不允许的。 近日,市民刘女士称自己在德城区长河明珠小区内,针对上学中午无家长照顾吃饭的孩子,开办了一家小饭桌,但小区物业不让其开办。 据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刘女士是在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内经营小餐桌,属于变更房屋用途,按照相关的规定是不被允许的。据了解,刘女士是为了照顾孩子,并未造成其他损失,暂不对其进行相关处罚,劝说其选定其他用途为营业的房屋从事小餐桌经营,并依据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说明。 物业公司劝说、劝阻其不能经营小餐厅也是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和报告的义务。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业主变更房屋用途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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