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滨州10月16日讯(通讯员 刘敏 韩晓君 记者 赵树行) 10月16日上午,山东省首例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处于假释期间的被告人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罪余刑一年十个月零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为积极应对新修订刑诉法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的变化,确定在被告人翟某寻衅滋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进行全省首例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均出庭作证试点。 原告诉称,2011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翟某等人在滨城区渤海六路一龙虾馆就餐,在此消费的被害人刘某呼喊其朋友,翟某等人误以为刘某喊自己遂上前质问,在刘某向其道歉后,翟某等人仍持铁棍、太阳伞等工具把刘某等人打伤后驾车逃离现场。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翟某说他当时在柜台上结账,并没有参与打人过程。本案的第一个证人、受害人之一冀某在法庭上指出,案发时,被告翟某拿着钢管打自己头部和腿部,其他人殴打刘某。被告律师认为,打架时冀某已经受伤,对冀某当时意识是否清楚表示怀疑,且冀某为被害人之一,因此认为冀某不具备证人资格。公安侦查人员随后出庭作证,详细向法庭陈述了出警记录,破案经过及有关证据收集情况,证实翟某的确参与了打人过程;鉴定人当庭宣读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简要陈述了鉴定过程。 庭审结束后,滨城区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对该案进行了评议,认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化解矛盾纠纷、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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