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周浩)16日,徐先生反映,2010年他在汽车4S店贷款买了一辆车,并到4S店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指定的险种,交半年的保险费,作为连续三年必须购买保险的续保押金,续保押金将在第三年返还。然而,徐先生不慎丢失押金条,担保公司以此拒退保险费。 家住奎文区的消费者徐先生于2010年8月在奎文区某汽车4S店贷款买了一辆轿车,付款方式为分期,期限为3年。但是按照商家的“规定”,必须在他们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且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指定的险种,并且要交半年的保险费,作为连续三年必须购买他们保险的续保押金,续保押金将在第三年购买保险时返还给消费者。 2012年,徐先生办理完第三年车辆保险手续后,想要退续保押金时发现自己的押金单据找不到了,因为押金单据不慎丢失担保公司拒绝为消费者退还续保押金。消费者认为在担保公司办理保险的车主都是交了续保押金的,担保公司不能因为自己的押金单据找不到了就不退还续保押金。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投诉到了奎文区消费者协会。 奎文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4S店、担保公司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徐先生所说情况属实,但是担保公司仍以徐先生没有押金单据为由拒绝退续保押金,并且说这是他们的“内部规定”。 但是奎文区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向担保公司交纳押金,三年后退还担保费,是购车中必经的程序,而且担保公司也承认该事,只因徐先生丢失押金条,并不能因此拒退担保金。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担保公司退还了消费者续保押金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5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在此,消费者协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自觉抵制商家的强制消费、“捆绑”销售等行为,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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