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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一男子酒后发飙,干起荒唐事
腰绑双响炮,扬言炸超市
  • 2012年10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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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刘庆朋 蓝昌健) 近日,曹县倪集镇一男子腰插双响炮、手持打火机在一超市内寻衅滋事,扬言要炸掉超市,曹县公安局倪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出击,及时处置,成功避免一场事故的发生。
  10月6日19时许,倪集镇村民谢某酒后在街上闲逛,当行至该镇一超市时,因故与超市营业员发生争执,周围群众见谢某一身酒气,就劝其不要酒后闹事。谢某觉得自己被人驳了面子,愤愤地离开。
  回到家中谢某越想越气,在酒精作用下,遂从家中拿出30枚双响炮,用胶带缠在一起绑在腰间,手持打火机返回超市,扬言要将超市炸掉,与超市里的人同归于尽。
  该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谢某情绪十分激动,一手拿着打火机,一手拿一个两响炮,正在破口谩骂。民警对其好言相劝,谢某依然我行我素不听劝阻。正在民警正面与其对话时,另一路民警着便装绕到其身后,乘其不备迅速将其掀翻在地,从其手中夺下打火机,成功制止了其危险行为。
  当谢某在派出所醒酒室酒醒后,对自己的酒后荒唐行为追悔莫及。目前,谢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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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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