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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借他人名义骗贷50万
这是曹县首例骗取贷款案;该男子被判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 2012年10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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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10月18日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于莉 李竑朴) 一男子明知借款尚未归还不能再次办理借款,仍以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贷款50万元。10月16日,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被处罚金5万元。这是曹县首例骗取贷款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化名)案发前曾向曹县庄寨镇“九龙广场”建设工程提供砂石料,因需要大量资金,在明知自己的借款尚未归还不能再次办理借款的情况下,于2008年7月31日分别假借张某、汪某等5人的名义从曹县一家银行办理借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以及银行出具的借款手续、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刘某是以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10月16日,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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