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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断供”房主成被告
  • 2012年10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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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0月18日讯(记者 李孟霏 通讯员 高爱华) 近日,高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贷“断供”案件,被告王某曾于2010年2月份从原告中国银行威海分公司贷款20余万元用于还房贷,但两年多的时间里,王某多次未按期还款,无奈之下,银行将王某和王某的担保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2月1日,原告中国银行威海分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与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签订《个人贷款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向原告贷款225000元,贷款期限为15年,每月的1日为还款日。被告王某以其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李家夼7号507室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对被告王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2月1日为被告发放了贷款,至今被告多次未按期偿还本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975.17元、截止到2012年8月10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1644.38元及到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430元、诉讼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并要求对抵押物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高区法院的一位法官说,近年来房贷“断供”案件激增,今年以来她已经接案30余起。而一旦发生房贷“断供”,并不是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就可以完事,对于购房者来说,还会有多方面的损失,不仅在起诉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将由房主承担,“断供”还将严重影响贷款人的个人信用,以后再到银行贷款、申办信用卡等都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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