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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居住证后的福利普惠
“保障房前人人平等”,将直接引起威海保障房申请条件的修改
  • 2012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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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上午,环翠区城里派出所民警在华联公交站点,向市民讲解居住证的相关内容。 记者 陶相银 摄
  □记者 陶相银

  本报10月21日讯 按照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涉及13余项,其中,“平等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最有吸引力,将引起威海保障房申请条件的修改。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3项普惠性福利包括,(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三)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四)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五)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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