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2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李方杰) 郑某、王某二人利用POS机帮人刷卡套现收取手续费,两年多时间套现金额达6500多万元,从中牟利60余万元。经李沧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及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各自处罚金二十万元。 郑某、王某两人原是公司同事,2008年秋,因公司效益不好,两人听说利用银行POS机帮人刷卡套现能赚到钱,同年冬天,两人在李沧区租赁了一个办公地点,打起经营“民间借贷”业务的招牌。因申请POS机需要一定资格条件,于是两人利用既无经营场地又无实际经营的4个“空壳”公司的资料,先后到银行申请办理了6台POS机。 2009年2月,王某和郑某正式“开业”违法套现,两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按每次1%到2%不等的手续费价格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刷卡套现业务。 银行察觉到资金流动异常后,随即向警方报警。警方根据POS机登记记录及套现记录,很快锁定了郑某和王某,并分别于去年4月和今年2月将两人抓获。经审理查明,两人曾多次分工配合申办了多张信用卡,专门用以套现时使用。自2009年2月起,两人利用POS机共套取现金6500多万元,从中牟利60多万元,而该行为同时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共计17多万元,利息损失合计17000多元。 李沧区检察院认为,郑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随即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各自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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