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强调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安全。如同该法立法宗旨,在草案的三次审议过程中,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是一以贯之的原则。 焦点一: 精神障碍如何断定 其中如何断定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便是焦点之一,因为这事关患者的切身权利。 草案一审稿指出,这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在2012年8月草案二次审议时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增加法律救济渠道,患者可以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起诉讼。
焦点二: 精神障碍者收治是否自愿 患者是否自愿住院也是关系其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草案二审稿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中华精神医学学会秘书长杨甫德认为,这是草案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精神障碍患者也是像普通人一样,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草案还注重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将相关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焦点三: 对精神障碍救治水平如何提高 目前中国多数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专业医务人员收入低、工作风险高等,也造成专业人才队伍的短缺。23日的三审稿也新增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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