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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说到期就到期,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还剩200多次消费机会,商家却通知月底后作废
  • 2012年10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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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4日热线消息(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王建名 桑毅萍)近日寿光市消费者协会受理多起投诉,反映寿光市一家五星级酒店内健身俱乐部单方设立健身卡使用期限,以“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要求会员10月底前将消费卡消费完毕。
  寿光市的马先生反映,他在2009年在寿光市一五星级酒店内健身俱乐部办了一张健身卡,可享受游泳等服务,按次使用。马先生说,当时俱乐部工作人员没有说健身卡有使用期限,而健身卡上也没有规定使用期限。
  2012年8月份,马先生再次拿着该卡到酒店内俱乐部游泳,却被告知健身卡将于10月底到期,提醒马先生抓紧使用,否则到期后将作废处理。马先生不解,按照办卡时的说明,到现在卡内还有200多次消费机会,怎么说停就停,于是他便向工作人员提出交涉。健身俱乐部前台一名服务员答复:马先生所持的健身卡上尽管没有注明使用期限,但根据他们公司的规定,该卡在10月到期,因为卡上的格式条款已规定,他们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
  多次与俱乐部沟通后,马先生的事情还是没有解决,而该俱乐部内不少会员也出现这类问题。随后,马先生和其他一些会员将该问题投诉至寿光市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认真梳理了群众举报后,向酒店下达了消费维权提醒通知书。
  调解期间,由于酒店更换了经理,寿光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和负责人联系。据介绍,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23日,经过寿光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调解,该酒店内部俱乐部同意持此类未规定使用期限健身卡继续使用,数起因健身卡引发的消费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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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47条“霸王条款”被整改
  据介绍,所谓最终解释权已渐渐演变为商家利用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这种做法是商家将利己交易合同化,钻了法律的空子,愚弄了消费者。
  截至10月23日,寿光市工商局在美容美发、婚纱摄影、物业管理、通讯、物流、零售、旅游等几大领域发起了一次专门针对“最终解释权”的“亮剑”行动,打击利用格式合同排除对方合法权利的利己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平交易。截至目前,该局共查处合同格式条款案件47起。
  寿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该条款无效。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然而,尽管早在几年前就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最终解释权”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时至今日仍屡禁不止、频现侵权。
  寿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很多消费者对“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规定不在意,并默许该条款的存在,最终导致消费纠纷难以解决。消费者要重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擦亮眼睛,发现排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
       本报记者 赵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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