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30日讯(记者 廖雯颖) 不满食堂饭菜,济南某职业技术学院一学生喊来同学和厨师发生争执,致一名同学被厨师刺死。学校依据校规开除该学生,该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分。法院认为,校规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学生撤诉并退学,开除处分不入档案。 何俊(化名)为济南某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新生。2010年11月10日晚六点多,何俊与室友到学校食堂吃饭。何俊因盖浇饭有酸味与服务员徐某、厨师韩某发生争吵,徐某为其更换了一份卤肉饭。何俊吃过又以饭菜变质有味要求再次更换,遭徐某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何俊回到宿舍后又叫上同学石某和任某回到餐厅。双方争吵中发生冲突,韩某手持破碎啤酒瓶刺中任某颈部大动脉,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2月23日,学校以何俊“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导致严重后果,影响极为恶劣”为由,作出开除其学籍的处分决定。何俊认为,学校对事件的调查与事实不符。2011年6月20日,何俊将学校起诉到历城区法院,要求学校撤销对自己的开除处分决定。 主审法官明霞调查发现,职业技术学院开除何俊根据的是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然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开除学籍这一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 法官做了双方工作,多次协商后双方达成协议,何俊撤诉并退学,学校对其按录取后未报到处理,开除学籍的处分不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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