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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购物优惠券“被过期”
经调解,商家同意优惠券继续有效
  • 2012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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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31日热线消息(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刘命峰)没有到期的优惠券说停用就停用,而商家以拥有“最终解释权”拒绝顾客要求。昌乐的陈女士在县区一快餐店消费时,遭遇商家“霸王条款”。10月25日,记者从昌乐县消协得知,现商家已经同意优惠券继续有效。
  9月中旬,昌乐的陈女士在县城的华莱士快餐厅使用10元的购物优惠券时,被告知不能用了,说这项活动不搞了。陈女士一看,优惠券上明明标明到月底,还差好几天呢,怎么就不能用了?于是,陈女士提出继续继续使用的要求。
  面对陈女士的要求,商家说,该优惠券解释权归他们所有,他们拥有最终解释权,这在优惠券上写的很明确。现在,这个优惠活动被一项新活动代替了,12元优惠券可以买两个汉堡外加一杯可乐。
  但是,陈女士则认为,新的优惠活动并不适合她,感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商家就强调最终解释权归他们所有,陈女士只能享受12元的优惠套餐,拒不同意陈女士的要求,10元的优惠套餐券不再使用。
  陈女士将这件事投诉到昌乐县县消费者协会。县消协立即进行了受理,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后得知,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一开始,商家还是坚持他们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对商家的这种态度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指出这种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立即进行改正。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10元优惠套餐继续有效,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对此,陈女士对结果也非常满意。
  10月25日,昌乐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条款也是无效的。在本案里,商家在优惠餐券上标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做法,属“霸王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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