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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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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理血费返还时,需提供无偿献血证,献血者、用血者、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台胞证以及护照等);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清单和用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无偿献血者相关人用血返还时,须提供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或居民委员会、办事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原则上用血医疗机构与血站之间、用血地血站与献血地血站之间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本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返还数额较大的,由血站、医疗机构之间协商结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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