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1月1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吴则合 李静) 只因两人的汽车发生刮擦,陈某竟拿起木棍砸向对方的头部,导致对方重伤并毁容。陈某在付出22万元的赔偿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3月,只有20多岁的陈某在济宁市市中区车站西路一处餐馆就餐时,因其停放在该餐馆门口的轿车被王某等人乘坐的白色面包车刮擦,双方发生争执。太过冲动的陈某从饭店门口拿起一木棍砸向王某头部。王某右眉处被打伤,鲜血直流。后经医院治疗,王某右眉弓处留下愈后遗留明显条块状疤痕,长8厘米多,并致使眼部容貌毁损。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已构成重伤。3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陈某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中旬,陈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并已履行完毕。后王某谅解了陈某,并建议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已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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