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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买的车“查无此车信息”
车架号与行驶证不符,法院责令卖家全额退还买家购车款
  • 2012年1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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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叶达) 花了15万元买来的二手轿车,车架号与行驶证竟然不符,买主陈某在交警一次例行检查中才得知实情。随后,陈某找到卖家,要求退还车款,但被卖家拒绝。近日,崂山法院判决,卖家全额返还陈某的15万元购车款。
  2009年6月,陈某与青岛某置业公司签订一份购车协议,将公司的一辆二手丰田轿车作价15万元卖给陈某。购车时,陈某注意到,该车的登记车主系兰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保险卡的被保险人是甘肃某建筑公司,对此,卖家解释称该车系公司之间抵偿欠款所得。鉴于该车无法过户,双方又在协议中约定,每年仍由置业公司办理车辆年审等手续,费用由陈某承担。协议签订后第二天,陈某就将15万元的购车款打至对方公司的账户,同时他也顺利地取到车。
  原本看似很平常的一次交易,却在两年以后出了意外。去年4月25日中午,城阳交警大队红岛中队执勤民警在岙东路宁家社区路口执勤时,看到正驾车由南向北行驶的陈某,于是民警随即示意陈某停车接受检查。查看陈某出示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时,民警觉得有些异常,于是又对该车进行了仔细检查,结果发现行驶证上登记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该车现有的号码不符。随后,民警又上网查询车辆现有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经查无此车信息,于是决定将此车暂扣,并将此事移交城阳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直至此时,陈某才知道原来他购买的是一辆“李鬼”车,于是他找到卖车的置业公司,要求退还车款。但置业公司称他们也不知情,拒绝退款。无奈,陈某将置业公司起诉至崂山法院。
  法院认为,卖家置业公司在未事先告知陈某的情况下,将私自经过涂改了车架号的车辆卖给陈某,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双方购车协议书属无效协议。近日,崂山法院判决,卖家置业公司全额返还陈某的15万元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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