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日讯(通讯员 赵源泉 记者 赵树行) 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从中介机构和个人中指定管理人成了破产案件审理的关键。但在无产可破情况下,无法保证破产费用的支付,更不可能支付管理人的报酬,从而阻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为此,滨城区法院试行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实施以来,实现了“无震荡、无隐患、无违纪”三无破产目标,破产管理人基金已积累至31万元。 从事破产审判工作18年的滨城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曹爱民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产可破案件存在“启动难、审理难、维稳难”等特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就是由财政拨款10万元,从滨城区法院经费中划入6万元,共16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之后按比例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积累,设立专门账户,由法院统一管理使用。基金设立后,按照填平(对管理人垫支的破产费用全额支付)、补偿(参考管理人工作量计算应得而未得报酬适当进行补偿,但管理人在破产财产中能够提取法定报酬或指定报酬60%以上的,不予支付)的原则,对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当破产企业没有资金,以致无法保证破产进程,或仅有少量财产,最终将不足支付相应费用和报酬,当有破产财产时,于分配前优先清偿,回填基金。 曹爱民说,“目前企业破产有诸多原因。”管理不到位、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这是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小型民营企业破产的原因则比较复杂,有些民营企业是借经济快速发展的好形势发展起来,抗风险性比较低,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一些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势必要退出市场;其次,受经济大形势的影响,产品没订单,资金链断裂也是导致中小型民营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不管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存在一个共性,就是经营理念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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