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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贷款他来用,这是犯罪!
民警:知情的“被贷款人”也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2012年1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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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陶相银 报道
□通讯员 王明华

  本报11月4日讯 梁某经营洗浴中心、冷风库缺少资金,自2006年以来,先后5次让别人贷款共计46万元供自己使用、3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共计30万元,且虚构贷款用途,今年6月份落网时,已无力归还。日前,梁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检查机关公诉。民警介绍,如果骗贷犯罪嫌疑人无能力归还银行贷款,担保人、知情的“被贷款”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却需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梁某经营着一家冷风库,后又经营一家洗浴中心,一直缺少周转资金。但由于梁某在银行有贷款不良记录,银行不肯放贷给他。自2006年起,他打起了让他人贷款供自己使用的主意。2006年3月至2009年5月,梁某在征得范某、吕某、王某、丛某等人同意后,并找来宋某、鞠某等人做担保人,先后5次让他们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所贷得的46万元供梁某用于经营冷风库、洗浴中心。期间,梁某还以借用身份证的名义,骗得了范某的三位亲戚的身份证,在身份证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贷款人签名骗取银行贷款3次,共骗得银行贷款30万元。
  今年6月份,经银行多次催收,梁某无力归还贷款,其顶名、冒名贷款的犯罪事实得以败露。记者从环翠警方获悉,梁某已被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将于本周开庭审理此案。
  无独有偶,环翠法院于日前刚刚判处一起骗取贷款案,罪犯车某在归还部分贷款,并与银行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下,被判处罚金1万元。车某为了买客车用于长途客运,让弟弟和另一名亲戚以购买农资的名义到银行各贷款1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车某使用。
  公安环翠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假证明材料、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时承诺的用途使用,这些行为均可认定为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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