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5日讯(记者 孙慧瑶 通讯员 夏庆田) 购买电视后安装居然另收支架费。11月2日,家住沂源县的市民王女士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对“支架费”提出质疑。消保委认为,商家涉嫌强制消费者“二次付费”。 据了解,家住沂源县东苑小区的韩女士准备搬迁新居,10月29日,在县城一家家电商场选购了一款42英寸的平板电视,韩女士付清了电视款后在家等待商家送货安装。第二天,商家免费送货并派人上门安装,韩女士要求将电视机挂在墙上,但安装人员告知韩女士需要另外支付50元钱的支架费。当时韩女士提出质疑,安装人员又告知,即使不挂在墙上也要支付50元的底座费。无奈之下,韩女士只好支付了50元支架款。事后,韩女士仍然感到不解,于是向县消保委投诉讨说法。 沂源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韩女士投诉情况属实。目前,一些商家即使不对电视支架或底座收费,在交易时也把底座与支架作为赠品赠与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讲是把完整的一台电视机一分为二进行销售。 我国《产品质量法》有明确规定,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正常使用。经营者应保障商品的完整性及正常使用,保证商品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电视机底座或挂件是电视机作为完整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正常组装或安装也是保证其商品的完整性及使用性公认的、不言而喻的附随义务。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对底座或挂架单独或另外付费,其行为明显属于将不可分割的商品分割销售,涉嫌强制消费者“二次付费”。 经营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商家退回韩女士50元电视机支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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