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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受伤,单位学校踢皮球
人社部门提醒,学生实习应签订协议规范各方责任
  • 2012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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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李金金 通讯员 何登香 于少飞) 今年刚大学毕业的郑新(化名)未毕业时来东营一家企业实习,期间不慎砸伤右腿导致骨折,由于没有签订实习协议等书面材料,遭遇维权难。东营人社部门提醒实习生及学校,在实习期间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详细的实习协议,以此来规范相关责任。
  据郑新介绍,大四下半学期,在学校的安排下,他在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企业进行实习。实习过程中,由于没有熟练掌握相关安全规程,在一次工作中不慎砸伤了右腿导致骨折。由于实习岗位紧缺,学校在安排其实习时并未与实习接收单位签订详细的实习协议。事发后,学校和实习接收单位都不管了。
  郑新说:“我朋友告诉我,在工作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但按照相关规定,受伤的当事人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并且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属于教学活动的延伸,并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劳动用工。所以,郑新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工伤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可以就其受伤害事实提起民事上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由法院就实习接收单位、学校及大学生自身的过错承担各自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据了解,由于目前不少实习岗位稀缺,愿意接受实习生的企业少,很多高校在选择实习接收单位时往往非常被动,不少大学生也是“慌不择食”,对在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不重视,导致很多大学生在实习工作中遭遇受伤维权难的问题。
  在此,人社部门提醒广大高校和实习接收单位,在实习前要详细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了避免实习造成的人身伤害风险,实习接收单位和高校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由学校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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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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