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彭彦伟 通讯员 孟祥忠) 6日,记者从莒县物价局获悉,从2013年开始将执行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城区居民每户每月10元钱,对个人以及团体都做出了相应规定,试行期为1年。 近日,莒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莒县人民政府同意和日照市物价局备案,制定了该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莒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城区居民每月10元/户;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在职职工人数每月4元/人;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每月3元/床位;餐饮、美容美发、歌舞厅、足疗、洗浴等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大小分别计费,最低0.30元/月,最高0.60元/月;商场、商店按营业面积大小分别计费,最低0.20元/月,最高0.40元/月;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月3元/床位,无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0.60元/月;集贸及各类市场每天每平方米0.40元/摊位;建筑垃圾按运距远近分别计费,最低10元/吨,最高15元/吨,基建工地的建筑垃圾,用于就地回填再利用的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车站、停车场、影剧院等经营场所及其它行业按照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每吨78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同时,城市低保户凭相关证件免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可以申请少缴或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夫妻双方、单亲家庭持有失业证的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持有失业证的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按在职职工人数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中村”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该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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