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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把共同房产卖了,我能要回来吗?
  • 2012年1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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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女士咨询:
  我与丈夫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为改善住房条件,一年前我们又购买了第二套住房。过后不久,丈夫和我商量,想把原来的老房子卖掉用来做生意,我没有同意,两人为此闹得很不愉快。今年8月,我想到老房子收拾东西,才发现房子被卖了。我非常生气,找到买主小陈,说丈夫未经过自己同意私自卖房是无效的,小陈应当返还房屋。小陈却说房产证登记的是我丈夫的名字,并不知道房子是我们夫妻俩的,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应当是他自己的。我想问:丈夫私自把我们的共同房产卖了,我能要回来吗?

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共同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问题,根据最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你丈夫虽然未经你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但买主小陈并不知道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在其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属于善意购买,该房屋就应当归其所有。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回该不动产或动产。因此,新房主小陈的说法是对的,你不能要求他返还房屋。
  律师提醒: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看房主的婚姻状况,在确保没有产权分歧的情况下方可交易。在订立房产交易合同时,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信箱:wdali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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