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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新政让中介机构更规矩
  • 2012年1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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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网站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较之以前,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国家下放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修改了关于中介跨省市经营的规定,加强并改善对中介的监管,旨在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教育在线对12家知名留学中介机构的调查,这12家机构2011年的业务增长多数超过30%。巨大的留学人群将继续拉动留学经济,而按30万留学人数的保守估计,这就能撬动约600亿人民币的留学市场。
  就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该行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除了有些机构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消费者投诉更多的目前集中于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高额收费后不兑现承诺,以及中介采取弄虚作假,编造或假冒证明材料等手段引发的后续问题。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虽然目前尚不得知正式版的最终规定,但公众亦可从中看到对中介机构管理调整的方向。
■政策解析1
建立备用金制度保障权益

  当消费者和留学中介发生纠纷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赔付或突然破产,应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便制定备用金的使用与管理制度,“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政策解析2
规范留学中介跨区经营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修订的一条主要内容为下放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跨省、市从事中介服务的,需按照相关要求在拟开展业务的省、市申请资格认定、交存备用金和办理登记注册。另外,各留学中介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在目前教育部审批认证的430家留学中介中,很多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其中一些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借用的总部的名号,在当地并未进一步获取资格认证,或者有些机构为了拓展渠道,其在地方的分支机构被承包、转包出去。在此情况下,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的权益显然无法得到很好地保障,而且也不利于留学中介自身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点规范、调整了市场秩序,同时在另一个层面上明确了这些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中介法律地位。
■政策解析3
监管规则更加细致

  除上述两点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进一步明确了留学中介的经营范围,如中介机构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学活动,需取得办学许可;服务对象为“已完成义务教育”人员等。若中介出现违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同时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监管的权限也有进一步的明确。专家表示,此举对维护和保障申请留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有莫大作用。
  今后,学生和家长在与中介签约前,除了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厅查询该机构是否正规合法外,还可看其是否持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些因中介发布虚假信息,或被指使、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相关材料而造成不能合法留居、学习的,可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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