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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救助金最高处3倍罚款
《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至16日
  • 2012年1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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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8日讯(记者 马云云) 近日,济南市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请社会各界和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办法,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可能被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办法征求意见时间为8日至16日。
  在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社会救助工作责任人有十类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或离岗培训、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这十类情形分别为:预算安排的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虚报、瞒报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的;接待群众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刁难救助申请人,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收受申请人财物的;不按规定条件、程序、时限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不受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违规办理救助待遇的,或擅自改变待遇享受范围和保障标准,擅自拆户、分户、合户、平均分配救助金的;对信访、举报没有及时办理回复或对辖区内发现的违规救助案件应调查查处而未查处的;丢失、毁损和更改档案及相关材料的;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社会救助对象有四种行为的,给予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处冒领救助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这四种行为分别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收入增加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居)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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