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8日讯(通讯员 张秀芹 王维锋 记者 赵树行) 18岁的高三女孩王某,前脚出了考场,后脚便盗窃考场门口的考生钱物。近日,王某因盗窃罪由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一审判决,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王某系滨城区某中学的高三学生,2011年12月份某日上午,王某在滨城区第一中学参加会考。考完试提前交卷离开考场后,王某看到考场门口放着很多考生的包,便起了贪念,趁监考老师不备,盗走了五名考生的钱包、手机、相机等物品,共计价值3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锁定了嫌疑人王某,于当天下午在考场将进考场考试的王某抓获。王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将盗窃的物品退还了被害人。考虑到王某系初犯,只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法院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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