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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你咋用了”
东明一男子冒用他人户口20年,侵犯了别人姓名权
  • 2012年1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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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明11月11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傅德慧) 听说非农业户口上学费用低,二十年前东明男子刘某顶用他人城镇户口上学。2008年,被顶用人刘某某得知后,将刘某告上法庭。近日,菏泽中院审结了这起姓名权案。判决刘某停止侵害刘某某的姓名权,并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原来,1991年农业户口的刘某考取菏泽一学校,当得知非农业户口可以节省1000元学费,刘某的哥哥找到村干部,要借用刘某某的非农业户口上学,就这样在刘某某不知情下,村干部同意刘某顶用刘某某落在东明焦元供销社的非农业户口。
  2008年底,刘某母亲去世,其单位同事到刘某家悼念,因不知刘某家具体位置,而向村民打听……刘某某遂得知,同村刘某在单位用的名字与他相同,进一步了解得知刘某顶用其非农业户口上学并参加工作。之后,刘某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
  刘某某诉称,刘某冒名顶用其非农业户口上学、招工,侵害其姓名权,给其造成精神、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支付原告精神、经济损失费。而刘某辩称,虽然其与刘某某姓名相同,但身份证号码不同,且刘某某在家有农业户口,有土地,享有村民的一切合法权益,其并未侵犯刘某某的权利。
  今年10月份,菏泽中院审理认为:刘某具有两个户口,农业户口中姓名与非农业户口中姓名不同,非农业户口取得在后,且其对非农业户口取得的原因及途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分析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刘某顶替刘某某非农业户口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刘某自顶替刘某某的非农业户口后,一直使用与刘某某相同的名字,属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了刘某某的姓名权。另外,刘某母亲去世被说成刘某某母亲去世,实际上刘某某的母亲健在,给刘某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停止侵害刘某某的姓名权,并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官说法】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假冒他人姓名,是指未经姓名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并冒充该姓名权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合一化的特点,侵害姓名权的损害事实,以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客观事实为足,不必具备特别的损害事实。现实中出现的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行为,不但具有行政违法性,同时也具有民事违法性,侵害了被顶替者的姓名权。人民法院若仅考虑到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而疏漏行为的民事违法性,就会导致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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