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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线杆砸伤,该谁赔偿? |
法院判决产权所属村委赔偿损失8万余元 | |
- 2012年1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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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11月14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盛春坤 王植峰) 乡间公路电线杆突然倒下,将恰巧路过此处的颜某砸伤。颜某索赔时,电线杆所属的村委会和相关单位却相互推诿,颜某无奈将村委会和相关单位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电线杆所属的村委会赔偿颜某损失8万余元。 2011年8月16日,颜某在经过曲阜市陵城镇一处村级公路时,路边一根电线杆突然倒下将其砸伤,造成颜某胸部外伤和右肱骨骨折等,后被送往曲阜市人民医院抢救,在医院治疗30天。2011年11月16日,颜某经司法鉴定,两处受伤部位分别鉴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 事故后,颜某多次找到电线杆所属的村委会以及供电公司和电线杆的使用者曲阜某公司,但三方就赔偿问题互相推诿,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颜某将村委会和相关单位一起诉至法院。曲阜法院陵城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针对本案被告人多且都是集体组织,向各方当事人明法析理,并全面审查各方证据,使案件各方法律关系明朗化。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村集体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对电线杆歪倒致颜某受伤,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当对颜某承担赔偿责任。曲阜某公司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供电协议,只是电线杆等设施的使用人;供电公司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按产权确定,电线杆属于村委会所有和管理,因此曲阜公司和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限期赔偿颜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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