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1月14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济宁市一公司会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550余万元用于炒股,结果只收回了170余万,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14日记者从济宁市中区法院获悉,张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张某从一家企业担任会计的职务,2011年1月,一直喜欢炒股的张某利用担任企业会计的便利,先后挪用了企业550余万元用于炒股,但是大部分资金都赔了进去。直到公司发现资金被挪用的事实时,张某仅归还了132万余元的资金。该公司立即报警,随后,侦查机关又追回了张某挪用的资金43万余元,但是仍造成370余万的巨额损失。 法院一审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处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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