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4日讯(通讯员 王军 记者 曹思扬) 花1888元办了可游22次的游泳卡,不到两个月,商家连涨两次价,只能游17次。经市南工商部门调解,13日,商家同意消费者可以按原价消费完这张游泳卡。 市民孟女士经常在海景花园大酒店游泳。近日,酒店推出了一种价值1888元的游泳卡,办卡后消费者游泳可享受每次85元的折扣价,1888元可游22次,孟女士觉得很划算,10月初时办下了游泳卡。谁知办卡后不到两个月内,酒店接连涨价两次,最后涨到每次106元,这样下来1888元只能游17次,孟女士认为商家随意涨价的做法属于霸王条款,要求商家作出解释,商家称最近受成本增加的影响,涨价是迫不得已,办卡时并未与孟女士约定不可以涨价,所以他们涨价的做法合情合理。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孟女士将该酒店投诉到市南工商分局辛家庄工商所。 工商人员查看游泳卡的合同条款时发现,商家与消费者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办卡后商家不可以涨价,但也没有约定办卡后可以随时涨价。工商人员指出,办理游泳卡属于预付式消费,办卡时的价格可以看做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消费者办卡后商家随意涨价的行为属于违约。 经调解,13日,商家同意孟女士可以按每次85元的价格消费完这张游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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