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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屠宰生猪卖给超市饭店
两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 2012年1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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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5日讯 (记者 张焜)在没有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男子李某屠宰生猪并出售给超市、饭店等处,结果被人举报。15日,记者从寿光法院刑庭了解到,李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2月底的一天,正在寿光某村加工间内屠宰生猪的李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干了三年多的行当会被发现,屋里还挂着不少被他屠宰后还没有出售的生猪肉,就被有关部门检查人员查了个正着,连屋里的账本也没来得及藏起来。 
  根据李某的账本,警方发现,从2008年开始,李某就开始进行非法屠宰生猪的生意了。直到2009年,他与同伙吴某在未办理屠宰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吴某家中非法屠宰生猪120余头,卖到一些乡村的集市和部分超市、饭店等处,获取非法利益,经营额价值人民币19万多。 
  2011年初至同年12月份,在未办理屠宰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李某又在自己家中非法屠宰生猪,出售猪肉4800多斤,价值人民币5.7万多元;出售屠宰好的白条猪15头,价值人民币1万多元。 
  很快,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一个多月后,曾与他一起进行过非法屠宰生意的吴某也被抓获。 
  15日,寿光法院刑庭审判人员告诉记者,经过了解,非法屠宰生猪利润并不高,每头大约能多挣100元,但承担的风险却不小。因此,李某的同伙吴某早早退伙不干了,但李某却从2011年初又操起老本行,结果被人举报。 
  法院认为,李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屠宰、经营生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吴某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李某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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