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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撞,按城镇居民标准赔 |
因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获赔17万元,数额近农村标准三倍 | |
- 2012年1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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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王晓辉) 在胶州打工的农民李某今年遭遇车祸,被撞成九级伤残,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近日,胶州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已连续在胶州居住满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款,最终李某获赔17万元。 李某来自四川广安,自2009年起从老家来到胶州市打工,用打工收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三年多来一直都居住在胶州市。今年3月的一天,李某驾驶电动车沿胶州市澳门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陶某驾驶的轿车从后方一头撞上,导致李某身体多处骨折。经交警认定,陶某驾驶机动车辆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中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齿状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已构成九级伤残,仅住院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李某多次找到肇事司机陶某协商赔偿款的事,结果最终均因额度差距较大而失败告终。李某遂将车主陶某及陶某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一同诉至胶州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肇事司机陶某坚持认为李某的户籍性质系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约为6万元,而李某则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1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了暂住证、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前他已在胶州市区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伤残赔偿金等有关赔偿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支持李某根据城镇标准计算的各项赔偿数额。 近日,胶州法院依法判决陶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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