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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明年起实施,以抑制股市短期炒作
持股不足1月 税负加倍
  • 2012年11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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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专电 记者16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据悉,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

如何确定持股期限
  举例:
  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据新华社

如何计算股息红利税
  举例:
  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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