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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摩托撞到路边装载机上
摩托车主伤残,装载机主及雇主承担次要责任
  • 2012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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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陶然 赵燕) 历城区村民邢某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作业的装载车,导致右手、右腿伤残。近日,法院最后判定邢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承担事故六成责任,装载机一方担责四成,赔偿邢某近七万元。
  2009年5月6日中午,家住历城区大徐村的村民邢某驾驶摩托车在村北的马路上行驶时,与一辆正在作业的装载机相撞,邢某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原来,同村村民徐某三人合伙购买了铁渣,买后就堆放在村里马路边上,村委会要求三人将铁渣清理拉走,徐某等人便雇了吉某驾驶装载机清除铁渣。2009年5月6日,正是吉某开车清理铁渣第二天,当时装载机头向西方向靠路西侧路边停放,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而吉某就坐在装载机上等着装料。邢某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撞在装载机后尾部,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脑震荡等。
  邢某前后住院近两个月,花费医疗费近四万元。事故发生后,徐某垫付了五千元,吉某垫付了1800元。后经司法鉴定,认定邢某右下肢功能丧失兼短缩,构成九级伤残;右上肢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因邢某、徐某和吉某都是同村村民,事故发生后,村委会和当地司法所曾进行调解,但徐某、吉某等人认为邢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撞上装载车,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赔偿邢某经济损失。2011年1月4日,邢某诉至历城区法院,要求徐某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徐某等人雇用吉某装载机作业,装载机没有按照规定停放,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邢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等四人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分析,邢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徐某等四人担责40%。而徐某三人之间是个人合伙关系,租赁吉某及装载机为其装车,三人与吉某为租赁关系,吉某行为受徐某三人的指挥,因此判定徐某三人承担35%民事责任,吉某担责5%。
  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近日终于审理终结。法院判决,徐某三人赔偿邢某医疗费、伤残费用等近六万元,吉某赔偿邢某医疗费等八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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