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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摔死,同饮者担责
共同饮酒者,彼此之间有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 2012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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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8日讯(通讯员 张子正 记者 赵树行)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朋友聚会饮酒造成的损害纠纷。董某、吴某与程某三人在某酒店饮酒用餐,程某醉酒后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受伤,于次日救治无效死亡。沾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共同饮酒者董某、吴某应对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9月17日晚,董某、吴某与程某三人相约在一酒店饮酒聚会,事后据董某回忆“每人喝了将近一斤白酒,三瓶啤酒”。用餐后三人一起离开酒店,此时程某已经明显醉酒。董某、吴某搀扶程某回家途中,程某不慎摔倒,头部着地受伤。董某、吴某自以为程某伤势不重,便没有及时将程某送往医院,而是将其直接送回家中,也没有对程某的家人详细说明程某的伤情。当晚,程某即处于昏迷状态,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系统衰竭。
  死者程某家属将董某、吴某诉至法院。家属认为董、吴二人明知程某酒量一般,在共同饮酒时存在劝酒行为,导致程某喝醉。在程某摔伤后,董、吴二人也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护措施,使得吴某错过最佳救治时间。董某、吴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对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吴某则辩称,亲朋好友一道喝酒聚会,酒席间相互劝酒,作为朋友是非常正常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反社会道德,而且喝酒过程中二人没有恶意劝酒。程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精耐受程度(俗称酒量)应当是明知的,但自己过量饮酒,责任应当自己承担。当发现程某摔倒后,又设法将其送到家中。董某、吴某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吴某与程某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造成彼此之间相互负有保障共同参与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所有的同饮者都应当明知饮酒过量会伤害身体或导致醉酒后控制、识别能力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仍相互劝酒,以致受害人出现身体不适,而董、吴二人对程某的不良反应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另外,董某、吴某在程某摔倒受伤后,没有及时、有效地履行救助义务,造成延误抢救的最佳时机,最终致受害人程某抢救无效死亡。董某、吴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备完整控制和管理能力,应当明知饮酒的不利后果,故程某对自身的损害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董某、吴某分别赔偿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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