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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草案)在教育系统内征求意见
幼儿园每班至少配两幼师
  • 2012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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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20日讯(记者 徐洁) 我国学前教育师资配备缺乏标准的现状将得以改变。教育部日前发布“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重点工作方案”,提出将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据悉,《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草案)已在教育系统内部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拟对幼儿园的班级规模和教师配备人数做出明确规定:幼儿园小班规模为20-25人,中班为25-30人,大班为30-35人。根据这一标准,今后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全面负责幼儿园班级保教工作。
  草案提出,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班级规模来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个幼儿在一日生活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支持。
  半日制幼儿园和不提供餐点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提供餐点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或2名专任教师和1名负责幼儿生活管理和卫生保健工作的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一般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和2名保育员。招收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特殊教育教师。
  草案特别说明,本标准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合格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配备标准。
  草案同时规定了园长、保育员等配备数量。3-5个班(含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名,6-9个班的增设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可再酌情增设副园长。
  收托150名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至少设1名专职医务保健人员,在园幼儿人数在150名以下的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医务保健人员;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2名医务保健人员。 
  提供三餐的幼儿园每40-60名幼儿配1名炊事员。幼儿园可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的人数,考虑炊事员的工作负担和《劳动法》配备数量适宜的炊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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