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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砍杀男童嫌犯被批捕
济南“7·25杀人案”有了新进展,鉴定结果显示患精神病的歹徒行凶时有一定控制能力
  • 2012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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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作案时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本报记者 张泰来 摄
  本报济南11月20日讯(记者 张泰来) 7月25日下午,槐荫区明星小区附近健身广场南侧,一名4岁男童被人连砍数刀致死,行凶者李某疑似患有精神病。目前案件有了新进展,鉴定结果显示,有精神病史的李某作案时具有一定辨认和控制能力,李某已被批捕。
  案件发生后不久,民警就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捕归案,鉴于李某有精神病史,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遂向山东省精神病医院提出对李某做精神病鉴定。目前,鉴定结果已经出来。11月20日,记者在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通过此案的代理律师潘正茂,看到了这个精神鉴定结论书的复印件。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在作案时存在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
  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行凶者李某正式批捕,目前此案正在立案侦查阶段。
  “据刑警介绍,按照办案程序,要有两个月的侦查期,之后会将材料移交检察机关,由他们提起公诉。”潘正茂说。
  记者随即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取得了联系,民警表示,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不方便透露相关案情。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遇害男孩的父亲杜先生,他说儿子出事后,自己的老父亲伤心过度得了一场大病,现在仍在老家休养。而孩子的母亲,到现在还不能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精神一直萎靡不振,不能正常上班工作。“我只希望法律能给出一个公正的处置,给孩子一个交代。”杜先生痛心地说。
  潘正茂说,根据法律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我控制能力,对于自己犯下的行为,都要由自己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条件都不太好,民事赔偿能力有限,导致受害者虽然赢了官司,但拿不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鉴于此,潘正茂认为,国家应该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管理。“至少应该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登记,让小区的居民知道有这么一个病人在小区里,大家也好有个防备,以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
□律师说法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正茂解释,鉴定结论说明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某在作案时,并不是完全失去控制,“也就是说,他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也应当承担限定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限定刑事责任就是行凶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他的具体情况,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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