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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校学车,却被学员误伤
法院判处驾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4万余元
  • 2012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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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盛春坤 周祥云) 在驾校学车的周某,由于技术生疏开着皮卡车突然冲向旁边等着练车的另一学员张某,张某慌乱之下躲避结果摔倒导致右臂骨折。张某一气之下将周某、教练以及驾校和保险公司起诉。20日记者获悉,曲阜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驾校共同赔偿受伤学员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11年8月5日上午,在曲阜一驾校学车的周某进行上路练习,教练员李某没有在车上,而是在一旁休息。当周某结束一轮练习,前往等待区与张某进行交接时,周某误将油门踩了下去,车子冲着张某过去。张某为躲避,跑向路旁的树林,在树林中被绊倒一头栽到水沟里,汽车在离张某仅二十厘米的地方停了下来。
  张某发现胳膊疼痛不已,经医院检查为右臂骨折,后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与驾校、学员周某因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将驾驶人周某、驾校、教练、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明文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事故正是由于教练李某没有随车指导、学员周某在学习驾驶中驾驶行为失当造成的,是教练李某的失职行为所致,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李某承担责任,但李某处于行使职务期间,故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为驾校承担。
  由此,本案中学员周某和教练李某均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曲阜该驾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校已对出事车辆进行投保,所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由驾校承担。因此,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驾校赔偿张某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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