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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地沟油”1人被判刑
  • 2012年1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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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1月20日讯(记者 李淼 通讯员 周永恒) 20日,记者从枣庄中院了解到,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的侯某因销售“地沟油”,被枣庄中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侯某为牟取利益,从他人手中收购泔水油300吨,加工成为“毛油”,销售给他人。后经加工成“食用动物油”对外销售。枣庄中院认为,侯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食用油,仍将其生产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油脂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近年来,枣庄两级法院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犯罪行为。据统计,仅今年1至10月份,枣庄法院就审结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4件,判处犯罪分子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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