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1月22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吴延民) 牡丹区沙土镇某村村民柳某、文某两家相邻,文某家3棵杨树妨碍柳某家出行,一个不愿赔偿,一个不愿砍伐,终致双方矛盾恶化,多方调解无果。21日,牡丹区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利执结柳某与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原来,牡丹区沙土镇某村村民文某几年前在自家房屋外栽种了几棵杨树。当时,他家宅子前还是空地,栽树处也是空地。直到今年春天,文某宅子前的空地划分为6块,分给6户村民做宅基地,柳某分得其中一块,而这块地正好与文某家宅子挨着。 分得宅基地后,柳某很快盖了一个院。而文某栽植的一棵杨树位于柳某所要建大门的前方,两棵在通往其家的道路中心,妨碍其出行。于是,柳某要求文某将3棵杨树砍伐,却拒绝赔偿文某损失。而文某以自家栽杨树在前,柳某建宅院在后,拒绝砍伐杨树。一来二去,两家矛盾越闹越僵,村委、司法所、法院多次协调未果。 无奈之下,柳某将文某诉至法院。今年6月份,牡丹区法院受理柳某与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并于今年7月份审理终结该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文某的3棵树栽种于该村大街上,影响柳某正常使用该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和正常使用街道通行的相邻权,且文某不能证明其对栽种树木的土地享有用益物权,故法院支持柳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判决生效后,文某仍有抵触情绪,拒绝将杨树砍伐。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与文某进行沟通,尽力化解其抵触情绪;同时安抚柳某,告知其法院会尽最大努力尽快解决他的困难。 21日,在执行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人员见证下,在承办法官和砍树工人的共同努力下,3棵杨树终于被顺利砍伐。“亲戚里道的事,没想到你们法院也那么上心,问题能解决,多亏了你们。”柳某握着法官的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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