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刘素虹 匡德富) 车主姜某为两辆自卸车申报了一套车牌,结果套牌车发生事故后,姜某竟用正牌车顶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最后被警方发现。近日,胶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6月20日,姜某开着一辆自卸车到即墨市,结果行至蓝村镇福山工业区路段时突发一起交通事故,与另外一辆大货车追尾。事后,姜某联系到保险公司,理赔后获得保险公司理赔金人民币126973元。看似顺理成章的一件事,却在日后的取证过程中出现大转折。 原来,警方在后来的取证过程中发现,肇事车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与该车行驶证上的号码并不相符,姜某很可能涉嫌保险诈骗。于是,民警立即联系到车主姜某,最终迫于压力,姜某承认了骗保经过。 据姜某交代,2009年初,他花钱买了两辆重型自卸车,为节约车税成本,他在车牌上打起了小算盘。购车后他在车管部门只申报了一套车牌,因两车车型相同,平时两辆车都是套牌上路。当天事故发生以后,他还后悔没有为该车办理保险,但随即他又一想,出事的套牌车开了好几个月都没被抓到,因此他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完全可以用正牌车来顶包,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在交警要求其把肇事车开到指定停车场的途中,他赶紧给朋友打去电话,让对方把那辆正牌车开来,并借此机会偷偷把两车掉包,将手续合法的自卸车开到了交警指定的停车场内,顶替肇事套牌车辆骗取保险金。 胶州法院认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骗保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赃也可依法减轻处罚。 近日,胶州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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